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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分割

作者:郭海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4 浏览量:0


曾经的恋人,为共赴美好生活,在家人的支持下购买了一套别墅。但一朝分手,对簿公堂争房产时,这套连同装潢在内的总价近400万的别墅,最后归属就成了互相争夺的焦点。近日,镇江开发区法院一审审结该案,抽丝剥茧逐笔理清所有账目,最终判决双方“按份共有”。发稿前记者从法院获悉,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目前已经生效。


  法院方介绍,原告方x、被告陈x(女)原是恋爱关系。陈xx是被告陈x父亲。2011年1 月,陈xx与镇江新区某房产公司签订一份认购书,载明陈xx购买位于镇江市新区某山庄一幢近300平方米的别墅,购房定金为5万元。次日,陈xx将5万元,通过中国银行现金缴款的形式给付房产公司。随后,陈xx提交一份申请给房产公司,载明申请将认购书上的名字变更为陈x;方x亦在该份申请书上签字。2011年2月,陈x与这家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总金额为185万。


  被告陈x在签订合同时,支付房款60万元;后于2011年3月,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余款。当日,房产公司收回陈xx手中的5万元定金收据,并向被告出具了65万元首付款发票。同日,被告与中国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中国银行向被告贷款用于支付该别墅。贷款期限为30年,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的方式。同时,原告方x向中国银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函,载明借款人陈x向中国银行借款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承诺人方x无条件按银行要求履行偿还义务。2011年4月,原告方x以自己的农业银行卡支付契税。


  2011年5月,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颁发房产证,该房屋所有人为被告陈x。2011年6月,镇江市新区房产管理局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交款人为被告陈x。


  2011年10月,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为中国银行颁发了该房产的他项权利证明书(抵押权)。2011年4月起,以被告陈x为户名的账号,逐月有钱进入持续向中国银行偿还购房贷款。自2011年5月起至2012年4月,该账户还贷12次共计10余万元; 2012年5月至今,原告方x持续偿还购房贷款。2011年7月,方x与一家装潢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方x实际支付装修费用183万。装修结束后,方x和父母入住该房屋。


  但此后两人因情感变故,继而决定分手。这样一栋“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别墅,到底归属谁,就成了感情之外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争执不下后,方x将陈x诉至镇江开发区法院,请求法院秉公而断。


  法院调查审理后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诉争房屋(别墅),原、被告未约定共有份额,而购置费用中,原、被告均有出资,应按出资比例确定原、被告所有权份额。同时,法院逐一“理清”别墅购买、装潢等账务,并认定本案诉争别墅购置价款分为四部分:一是定金5万元,二是首付款60元,三是贷款120万元,四是是购房杂费62796.7元。


    关于定金5万元。应认定5万元定金由被告陈x之父支付。而购房合同署名为被告陈x,可视作被告父亲对被告的赠与,该5万元应认定为被告出资。


  关于首付款60万元。原、被告均称自己支付了该款。但原、被告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各自支付首付款项,应认定为原、被告共同出资相对,各占50%份额。


  关于贷款120万元。2012年5月以前12次共还款10余万元,因双方均未能证明系己方偿还,应认定该为原、被告共同出资,各占50%份额。2012年5月以后偿还贷款部分,双方均认可为原告方x偿还,法院予以认定;关于房屋杂费62796.7元,该款是通过原告方x的农业银行卡支出,应认定为原告出资。


  据此,法院判决争议别墅由原告、被告按份共有,其中原告方x占有81.05%份额、被告陈x占有18.95%份额。另外,房屋尚欠贷款部分由原告方x负责偿还。


  关于183万元的装修费用,实际由方x支付,故不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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